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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加强教职工租赁住房管理
编辑:张明智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4日
    在清理违法违规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的同时,学校也将同时加强校内教职工租赁住房的管理。12月22日,学校就该工作做了布置,校资产后勤处处长陈光进行工作说明,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国凤,副校长赖虹凯先后做了要求。

    目前我校教职工租赁住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福利性租赁房,承租人为2003年4月1日以前学校在册的教职工,一类是短期过渡性租赁房,承租人为2003年4月1日以后学校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进站人员、短期讲学讲座学者、其他院校来我校进修访学等。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居住在校园内的教职工通过购买商品房、租住校外住房等途径搬到校外居住,而将学校的上述两类房转租、出借,这一行为违反了厦门市政府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给学校的房产管理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影响了学校治安和校园稳定,也影响了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广大教职工对此意见强烈。因此,学校决定从即日起的一段时间内,认真开展校内租赁房的清查工作。今后,学校将继续严格按照《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厦大办[2000]37号)、《关于转发< 厦门大学住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大资产[2001]20号)、《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合同》和《厦门大学过渡房租住合同》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进行租赁房的管理。

    在本次清查工作过程中,学校将参照《关于转发厦门大学住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认定清房对象,被认定为属于清房对象的,学校取消其住房租赁资格,收回租赁住房。

    清房对象认定有以下几类:校外人员占用的;租期已到未退或强行破门占房的;改变住房用途,用于经商、办公等的;在学校内有多处住房,合并后建筑面积超过其家庭成员中我校教职工职称职务的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部分为完整套房、单间或集体宿舍床位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厦门市区内有福利性住房,面积达到厦门市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学校已去世教职工子女,非厦大职工,在本市有住房的(包括私房);去世的教职工配偶,在校外购买或租住福利房的;违背购房合同中“买方有义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厦门大学继续供职满五周年的。”

    发现转租、出借福利性租赁房的,从当月起按照《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合同》和《厦门大学过渡房租住合同》处以现行租金标准10倍的罚款,并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整改的,取消住房租赁资格,收回租赁住房;发现转租、出借短期过渡性租赁住房的,处以70元/平方米每月的罚款,终止承租资格,收回租赁住房,并通报批评。

    在行为的认定上,教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以外人员居住的,一律视为转租、出借,无论是否取得额外收入,如果在上门清查过程中遇到不开门或阻挠调查,拒不提供身份证等证件的,将由工作人员张贴通知或返回到户主单位要求限期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的视为转租、出借。

    另外,学校鼓励教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鼓励租住校内福利性租赁房的教职工将租赁权退还学校,由学校收回租赁房,对于自愿退还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补贴,目前相应的鼓励政策正在积极探讨和制定中。学校也将在今后的校内租赁房管理上,严格审查租赁合同,符合续签条件的及时续签,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收回租赁权。违规收回和自愿退还的住房,将作为房源,供教职工租赁,教职工可参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学校承租。学校将参照厦门市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统一调整福利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清查工作建立在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工作上,2009年1月4日起,学校一方面对被列入清房对象的发放退房通知,逾期未退的,收回住房,另一方面对校内租赁住房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1月21日-4月20日,有转租和出借行为的教职工进行整改,2月21日起,对符合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续签租赁合同,4月20日起,对逾期不整改的,收回租赁住房。

    陈国凤强调指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尽快转达会议精神,马上启动该工作;工作要扎实,要紧张有序、稳步推进工作,在仔细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坚决抓落实,坚决执行相关规定,认真、细致、大胆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舆论要先行,要到位,通过各种方式让广大教职工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学校对租赁房的管理。

    赖虹凯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学习、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落实,切实重视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提高到校园安全维稳、提高到和谐校园建设、提高到提升一流大学校园管理水平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单位要以人为本,要教育广大教职工,学校开展此项工作,是从大局出发,是为了维护最广大教职工利益的,要认真做好有情绪的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协调,确保这项工作有序、有效推向前进。

     赖虹凯表示,学校将继续调查研究,尽可能出台更好的政策和措施来管理好校园租赁房,也希望各单位对学校的管理工作献言献策。

    (陈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