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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转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编辑:张明智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8日
校纪委转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 2008年9月27日 ]
    近日,校纪委要求全校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由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即: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并按规格制作携带卡片发至各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