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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永乐高131net登录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编辑:学院团委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0日

  关于公开征求《永乐高131net登录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院本科生各班级、各支部:

      《永乐高131net登录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草拟完毕,大体框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通过,现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时间安排:

     (1)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以班级(支部)为单位,由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共同组织同学学习、讨论,收集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2)12月21日—23日,分别在漳州校区和校本部召开学生干部及普通同学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

     (3)12月25日通过学院网站或召开意见反馈会的形式反馈这次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4)12月25日—12月31日,对修订后的《永乐高131net登录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报学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公示。

    2、要求:

    (1)各班级、各支部要认真安排、精心组织,通过有效形式让每位同学学习《条例》、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他们发表的意见要认真收集。

    (2)每位同学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本着从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目标树立导向出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在征求意见期间,欢迎同学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院团委反馈意见。院团委副书记杨机像老师办公室:海韵园B207,电话:0592—2580698,电子信箱:yangjx@xmu.edu.cn。漳州校区同学同时也可以向陈向柳老师反馈,陈向柳老师办公室:漳州校区嘉五107,电话:0596—6288312,电子邮件:liuwillow@xmu.edu.cn

                                 

                                                              数学科学学院团委

                                                              2008年12月10日

附:永乐高131net登录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良好学风建设,引导全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及《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03]16号)等规定,本着公平合理、项目简明、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永乐高131net登录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第二条:以同一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素质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711人(单数),成员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包括班委、党员、普通学生代表等。测评小组名单由学生推选产生,面向学生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辅导员与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综合测评工作。测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经学生本人初评、测评小组复评,复评结果经辅导员与班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学工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将写入学年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也是评定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院奖学金等类别奖学金及“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除了要满足《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及《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03]16号)的参评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学年奖学金及荣誉称号:1、有损害学校或学院形象的言行;2、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假造实验数据或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3、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4、受到学院学工组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五条:素质综合测评采用量化形式,突出学生以学为本,智育素质占90%,同时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设德育素质、文体素质、科研竞赛共10分,即每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分=智育素质分Х90%+德育素质.文体素质.科研竞赛分。

第六条:智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即学生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以学为本、掌握专业知识情况的基本尺度,为引导全院学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将学生成绩比例提高至90%。学习成绩为本学年内学生各科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成绩,学生学习成绩由学院教务系统人员负责输入、管理、确认,经系统自动生成加权平均成绩。

第七条:德育素质分。德育素质分是学生在校表现的量化表现形式,是引导大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以学业为本,致力成为“四有”新人的有效途径。对于在校表现良好,在某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4分);对于在校表现较差,在某方面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适当扣分(最低-4分),具体情形是:

1.下列情形可以加分:

1)学生干部职务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宣传中心主任、团总支副书记等职务分1分,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分0.8分,学生会各部干事、班委(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社团负责人、宿舍长等职务分0.5分。

2)学生干部考核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宣传中心主任、团总支副书记等考核分01分,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考核分00.8分,学生会各部干事、班委(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社团负责人等考核分00.5分,学生干部考核由学院学工组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学生干部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不再加分,代表学院参加的各种赛事除外。

3)宿舍文化建设:学风建设优秀宿舍、安检卫检优秀宿舍成员各加0.5分。

4)志愿服务活动分:参加志愿者服务时间达到40个工时,被校团委授予证书者加1分。

5)社会实践分: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每次0.2分,获优秀团队等表彰的成员每人再加0.1分,此项学生得分不得超过0.3分。

6)宣传工作分:在校刊、电台及校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校内外网站上投稿(论文另外计算)被采用者,每篇加0.02分,最高0.2分。

7在思想品德方面表现或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受到书面通报表扬或其他表彰者,为学院赢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或为学院的稳定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学工组研究决定予以适当加分,最高加1分。

2.下列情况可以扣分:

1)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班会、班级活动、运动会及学院有关学习、会议、学术报告等)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2学生每旷课一节扣0.1分,扰乱课堂纪律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行为一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3)受学院学工组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4学风建设不达标宿舍、安检卫检不达标宿舍成员各扣0.5分。

5)志愿服务时间达不到20工时的,扣0.5分。

6)学生有其他不良表现,经教育不改的,由学院学工组视情节严重给予适当扣分。

7学生干部或党员有上述情形者,加倍扣分。

第八条:科研竞赛分。竞赛发明分旨在引导学生培养运用知识、驾驭知识及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原则上最高加4分。

1.科研奖励分:学生当学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可以享受科研论文奖励分,奖励办法是:凡在二类核心期刊1/篇,一类核心期刊刊发的论文2/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3/篇,期刊分类等级以厦门大学科技处公布为准;专著按1/万字计算,超过4万字以上原则上以4分计算,两人合作完成的著作,按第一作者与第二作者64分摊,三人以上完成的,按第一作者与其他作者46计算,其他作者分数均摊。

2.竞赛奖励分:(1参加厦门大学数学竞赛、全国数学建模竞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及其他本学科领域内的竞赛,每项加0.2分,获得名次按以下办法再加分:校级前三名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0.8分、0.6分、0.4分;省部级前三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世界级获奖加3分。同一次竞赛获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得累加。(2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项目在学校选拔入围者每项加1分,项目获省部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再加2分、1分、0.5分。

3.如果学生科研成果特别优秀(被SCI收录且影响因子较大、专著获奖)发明获得国内、国际专利,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以通报表彰,通报表彰一次额外加3分。

    4.此项加分若超过4分,需报学院学工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文体素质分。文体活动是增强学生体质、气质,培养学生高雅情趣及奋勇拼搏、集体主义、奉献精神的有效途径,文体素质分最高加2分。

1.学院组织或代表学院参加文体比赛的,学校运动会每个项目加0.2分,获得名次并为学院赢得荣誉者再按如下办法加分:按为学院贡献的分数Х0.5%加分,破纪录者加倍加分,集体项目加分相应减半计算;其他文体项目获得13名分别各加0.8分、0.6分、0.4分,获得48名加0.30.1分不等,集体项目加分减半。

2.以个人名义参赛的,参赛等级非校级以上的,一般不予以加分;参加校级比赛并获得名次或产生一定影响的,按本条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参加省部级比赛并获得名次或产生一定影响的,按本条上述标准加分。

第十条:实施办法。各班(支部)提供该班(支部)各种违纪查处情况、及上课和各种活动等的出勤记录;宣传中心负责提供投稿情况以及征文比赛获奖情况;学习部提供各类知识竞赛及获奖情况,发表论文情况;督导部提供安检卫检及学风建设方面的数据;体育部提供各类体育比赛及获奖情况;文艺部提供各类文艺比赛参赛及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条例》若与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冲突,以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数学科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12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