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数学科学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细则
编辑:lzhx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6日

数学科学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细则

厦大数学【2012】1号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良好学风建设,引导全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本着公平合理、项目简明、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数学科学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细则》

 

第二条:申报学生除了要满足《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的评定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学年校级奖学金:

1、有损害学校或学院形象的言行;

2、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假造实验数据或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3、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4、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三条:申报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申请表格,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符合条件的申报学生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条:参加班级民主评议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3,民主评议票数低于参加班级评议总人数50%者不予推荐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五条: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排名上报学院学生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申报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讨论决定推荐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核。

 

第六条: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名单,满足以下条件者优先推荐参评校级奖学金:

1. 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或实验技能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荣誉。

2. 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3. 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会、社会效益突出,或社会实践成果被有关部门、科研项目采用或在校级以上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

4 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有获得校级以上志愿者表彰或者志愿者服务总工时不少于100个小时;

5.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参评前三个学期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表现突出,有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6. 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第七条: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落选的候选人不再参评当期其他校级奖学金。

 

第八条:凡已获得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其中一项的本科生,如无新的突出成果,不再参加这三项奖学金的评奖。

 

第九条:获校级奖学金未满一年的,除可以参评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外,不得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

 

第十条:除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外,其他校级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一条:学生个人对校级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或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单位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本细则是《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评定方法以当年学校具体规定将有相应调整。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

 

数学科学学院

20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