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数学科学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编辑:lzhx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5日

数学科学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厦大数学【2009】19号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导师提供研究生培养配套经费

1.根据学校《厦门大学研究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研究生导师需要向学校提供配套经费。博士生导师提供配套经费为:每年招收的第一个博士为每年2000元,全程三年,共6000元;每年招收的第二个博士为每年8000元,全程三年,共24000元;每年招收的第三个博士为每年16000元,全程三年,共48000元。

2.招收博士研究生,由导师提供配套经费。学院按年度从博士生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中划拨导师配套经费。

3.学院鼓励导师利用自己更多的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包括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放助研补贴。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额度和使用期限

1.博士研究生每年培养经费为4000元,全程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培养经费为1600元。全程4800元。

2.经费使用期限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到毕业止。逾期未使用的经费收归学院统一调配。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调研及学术会议差旅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资料复印费、论文印刷及装订费、邮寄费等。

2.毕业论文专家评审及答辩费:包括校内外专家评审费,答辩费,外请答辩专家的食宿费和交通费,博士论文答辩后宴请专家费。

3.研究生助研补贴。每位博士研究生每年可2000元额度以内的助研补贴。每位硕士生每年可用500元额度以内的助研补贴。助研补贴每学期初安排统一时间办理。

四、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

1.经费支出实行导师负责制、财务秘书监督管理、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导师统筹安排和使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专款专用。导师可以对同一年级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作统一调配。导师要特别注意留足论文制作和论文答辩费用。

2.为了便于导师掌握调控经费使用情况,学院给各位导师发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下称“登记表”)。每次报销金额在登记表上登记。

3.学生外出调研、参加会议需向学院研究生秘书履行事先请假手续,办好出差审批手续后,才能使用配套经费。

五、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程序

1.学生填写“登记表”有关栏目,交导师签字审批;

2.持审批好的“登记表”以及票据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由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

3.学校财务处报账。

六、本细则从2008级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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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