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作废)数学科学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编辑:lzhx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数学科学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大数学【2009】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2005年12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的《关于我院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5〕 号)》及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对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如下规定。

1.我院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SCI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以数学应用为主的博士研究生,可以以境外的EI刊物代替SCI刊物。发表论文以刊物编辑部正式接受通知为准。

2.我院硕士研究生(包括高校教师系列硕士研究生)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3.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4.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三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5.SCI刊物的认定以学校研究生院公布的版本为准。但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6.本规定是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5〕 号)》对我院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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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9